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债权如何处理?
我公司之前申请了破产,现在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但是发现还有一些债权没处理,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债权该怎么处理,是归谁所有,要通过什么方式去追讨,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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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债权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破产程序终结,指的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历经法定程序,最终结束破产案件的审理。债务人的债权,则是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要求其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债务人还有未收回的债权,会有不同的处理情形。如果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里所说的应当追回的财产,可能包括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财产等。 要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二年之后才发现债务人的债权,一般情况下,这些债权通常会被认定为消灭。这是因为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设置了一定的时间限制。在这二年的除斥期间内,如果相关权利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就会丧失通过破产程序分配这些财产的权利。 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管理人有责任去追收。管理人会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比如与债务人协商、提起诉讼等方式,尽力收回这些债权,并将其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还有未处理的债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追加分配,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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