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会怎样?


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还是可以补充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 不过,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补充分配。这就是说,如果在你补充申报前,破产财产已经进行过分配了,那你就不能再参与之前那些分配份额的重新划分了。其次,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是因为你没有在规定时间申报,额外产生的审查等费用就得自己负责。 另外,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比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要是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或者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不过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权人仍有权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企业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虽然其债权在企业清算时得不到及时的清偿,但是只要在5年内提出清偿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仍然有义务予以清偿。 相关概念: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重整程序: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随后进入的一系列法定程序。 破产和解程序: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