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确实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关于申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明确,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一定要留意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错过这个时间,可能就无法申报债权或者会面临不利后果。 其次,申报内容和材料。依据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简单来说,就是要清晰地把自己债权的金额、有没有担保情况书面讲清楚,并且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借款合同、借条等能证明债权存在的材料。 再者,关于连带债权人。第五十条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多个连带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有选择的灵活性,可以找一个人代表大家去申报,也可以一起去申报。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如果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将丧失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一切程序性权利,包括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权利、表决权、反对权、接受财产分配的权利等。债权人逾期申报的,分配财产不予补充分配。 相关概念: 连带债权人:就是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拥有连带关系的债权,在债权实现上相互有一定关联和影响。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等工作的主体。 债权申报期限:是法院确定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段,在这个期限内申报才能有效主张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