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总公司所得税汇总缴纳是税法第几条规定的?

我公司是总公司,下面有几家分公司。现在涉及所得税缴纳的问题,听说可以汇总缴纳,但不清楚具体是税法里哪条规定的,想知道具体条文,这样处理税务的时候心里也有底,避免出现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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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所得税汇总缴纳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法规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总公司和分公司这类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汇总缴纳。这里所说的汇总计算缴纳,意思是把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统一核算,然后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进一步对汇总纳税进行了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这为后续细化汇总纳税的操作提供了依据。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做了详细规定。该办法明确了总分机构如何分摊税款、如何预缴、如何汇算清缴等具体操作流程。比如,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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