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东成镇东成村委会长茂老村村民小组不服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该如何处理?


当儋州市东成镇东成村委会长茂老村村民小组不服海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时,在法律上有相应的处理途径。 首先,我们要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比如政府进行的土地征收、颁发许可证等都属于行政行为。如果村民小组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就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不服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村民小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考虑行政复议这一途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村民小组选择行政复议,应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在选择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时,村民小组需要综合考虑。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且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则可以更直接地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村民小组都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可以包括相关的文件、证人证言等。同时,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来进行操作,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总之,当村民小组不服海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时,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具体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