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该如何处理?


当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的处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程序的。 首先,有限公司破产分为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是让企业有机会调整经营,尽力恢复偿债能力,对债权人来说可能获得较高清偿率;若无法重整,则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破产清算中,债务的清偿有一定顺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第一顺位是员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而且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顺位是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第三顺位为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就按照比例分配。这意味着,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在清偿完前两顺位债权人之后没有财产了,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能就无法获得清偿。另外要注意,有担保的债务不在上述清偿顺序讨论之列,有担保的债务所对应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没有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就不必以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相关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