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期间的债务怎么处理?


在探讨事实婚姻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着时间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其债务处理方式与合法婚姻基本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该债务是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又或者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在离婚时通常会平均分割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为了共同居住的房屋装修所借的债务,就属于典型的共同债务。 而对于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形成的同居关系,债务处理相对复杂一些。如果是为了双方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务,通常按照共同债务处理。比如双方一起经营生意所欠下的货款。但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那么一般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例如一方独自借款用于个人的赌博等非法活动,另一方无需承担该债务。在处理同居期间债务纠纷时,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举证。双方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以便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总之,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在处理债务问题时,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事实,公平合理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