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间中‘跳单’是如何处理的?


在房屋居间活动中,“跳单”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机构的服务后,为了逃避支付中介费,绕过该中介机构而与第三方达成交易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房屋居间服务中,中介公司就是居间人,购房者或卖房者就是委托人。当委托人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却跳过该中介公司,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可能构成“跳单”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为处理“跳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关键要看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机构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委托人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相同的房源信息,并且没有利用该中介机构的服务成果,那么就不构成“跳单”。比如,委托人通过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公开信息等渠道获取了房源,而非依赖某一中介提供的信息,即便后来交易的房屋与该中介所提供的房源相同,也不应认定为“跳单”。 当发生“跳单”纠纷时,中介机构通常需要举证证明其为委托人提供了房源信息、带看房屋等服务,并且委托人利用了这些服务达成了交易。如果中介机构能够证明委托人构成“跳单”违约,那么委托人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跳单”纠纷的发生,委托人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居间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中介机构也应该规范自己的服务行为,为委托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总之,在房屋居间活动中,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中介机构,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