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荒芜土地该如何处理?
在我国,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处理方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对于闲置土地的定义需要有清晰的认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闲置的时间长短来确定。如果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低于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这是一种经济上的惩罚措施,目的是促使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开发利用土地。而如果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例外。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认定后,可不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对于荒芜土地,如果是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总之,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产,合理利用土地是每个土地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避免因闲置荒芜土地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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