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送养条件已送养该怎么办理?
我家里之前把孩子送养出去了,后来才知道当时其实不符合送养条件。现在心里一直不踏实,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后续该怎么办理才能让事情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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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送养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若不符合送养条件就进行送养,这可能会影响送养行为的法律效力。首先,我们要清楚送养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同时,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如果已经进行了不符合条件的送养,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是因为送养人不符合上述送养主体资格,比如并非孤儿的监护人、不是儿童福利机构,且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却送养了孩子,那么这种送养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一旦送养行为被认定无效,孩子通常要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要是送养是因为没有遵循法定程序,例如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那么可以去当地民政部门咨询补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及时去民政部门补办登记手续,有可能使送养行为合法化。 此外,如果不符合送养条件的送养行为涉及到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在处理不符合送养条件已送养的情况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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