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登记送达人与标书上的送件人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登记送达人与标书上的送件人不一致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就可能包括投标文件中送件人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投标登记送达人和标书上的送件人必须一致,那么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在实际处理中,如果出现这种不一致的情况,投标人应该及时主动地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材料。比如,提供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同事是受投标人的委托去进行投标登记送达的。招标人在收到说明和材料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招标人认为这种不一致并不影响投标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可能会允许该投标继续参与。但如果招标人认为这种不一致违反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该投标就可能会被拒绝。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所以,如果这种不一致被认定为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那么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 总之,当遇到投标登记送达人与标书上的送件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投标人要积极与招标人沟通,争取合理解决问题,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今后的投标活动中,要更加注重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确保各项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