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进项税留底账务该怎么处理?

我公司有进项税留底的情况,不太清楚在账务上要怎么处理。之前没遇到过这种状况,也不知道有哪些步骤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想了解一下按照法律规定和会计规范,该如何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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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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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留底的概念。进项税留底是指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出现的差额部分,这部分差额可以留到以后的纳税期间继续抵扣。 在账务处理方面,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于有进项税留底的情况,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当出现进项税留底时,也就是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会出现借方余额。此时,无需专门进行账务处理将留底税额转出,这个借方余额就代表着留底的进项税额,可在未来期间继续抵扣销项税额。 例如,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项税额为50000元,进项税额为60000元,那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10000元(60000 - 50000),这10000元就是进项税留底税额,本月无需做额外的账务处理。在后续月份,当有销项税额产生时,这部分留底税额就可以用来抵扣。假设次月销项税额为30000元,进项税额为20000元,那么次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0000 - 20000 - 10000 = 0元,留底税额全部抵扣完毕。 另外,如果企业因为资产重组等特殊原因,导致增值税留抵税额需要转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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