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签订的收养协议是否有效?
我想收养一个孩子,和孩子的亲生父母自愿签订了收养协议,但是不知道这样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我很担心以后会出现什么问题,比如亲生父母反悔之类的。所以想问问,自愿签订的收养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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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收养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自愿签订的收养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收养行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同时,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了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只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符合这些条件,收养行为才具备基本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收养协议的签订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仅仅签订收养协议是不够的,还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没有经过登记,即使双方自愿签订了收养协议,该协议也不能产生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 此外,收养协议的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协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自愿签订的收养协议不一定有效。只有在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签订的协议内容合法,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后,收养协议才会具有法律效力,收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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