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一定要到民政局吗
我最近打算收养一个孩子,和送养人也商量好了,拟定了一份收养协议。但我不知道这协议是不是一定得拿到民政局去处理。我想了解一下,要是没去民政局,这收养协议还有效不,对后续收养关系有啥影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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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并非一定要到民政局,但如果希望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就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 。 首先,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旨在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起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意味着,即便双方签订了收养协议,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从法律层面讲,收养关系是不被认可的。 举例来说,如果您私下和送养人签了收养协议,没去民政局登记,在法律上,您和被收养人之间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孩子的户口无法正常落户到您名下,在涉及孩子权益保障、教育、医疗等诸多方面都可能遇到阻碍。 而且,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会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及孤儿,要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若是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与儿童,则在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生父母因特殊原因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是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要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若由组织担任监护人,则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需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总之,为了确保收养关系合法有效,保障收养双方以及被收养儿童的权益,签订收养协议后,一定要前往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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