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能够解除收养关系吗
我现在有个关于收养关系的困扰。之前因为一些原因办理了收养,现在情况有变化,想解除收养关系。听说可以去公证处办,但又不确定。我就想问问,公证处到底能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啊?我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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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通常不能直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是一件严肃且涉及诸多权益的事情,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来处理。 首先,要明白收养关系解除有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主要方式。协议解除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然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比如,小李夫妇收养了小王,后来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他们就要去相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诉讼解除则是在双方无法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或者存在特定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例如,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就可向法院起诉。 而公证处的主要职责是对相关法律行为、事实等进行公证,起到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作用。比如对双方已经协商好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解除手续的解除收养关系行为进行公证,证明这个解除行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所以,公证处不是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机关,不能直接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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