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首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里要注意哦,不管最后有没有把被继承人杀害成功,也就是不管既遂还是未遂,也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去杀害被继承人,只要有这种行为,就会丧失对这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且只是丧失对这个被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这个目的去杀害其他继承人,才会导致丧失继承权。同样,只是丧失对所争夺遗产对应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再者,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被继承人很好理解,就是对被继承人不管不顾。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就是长期、多次对被继承人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折磨等行为。不过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继承人有悔改表现,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者事后被继承人在遗嘱里又把他列为继承人,那这个继承人就不会丧失继承权啦。 然后,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比如为了自己多拿遗产,私自对遗嘱进行修改、隐藏真实遗嘱或者直接销毁遗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话,就会丧失继承权。要是有悔改表现,后面被继承人又原谅了或者重新在遗嘱里把他列为继承人,这种情况下也可不丧失继承权。 最后,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比如欺骗被继承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或者通过威胁的方式让被继承人改变原来的遗嘱安排等,情节严重就会丧失继承权。同样,如果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宽恕了或者事后遗嘱里又有他,那也可不丧失继承权。 相关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