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该如何放弃?


首先来说,放弃继承权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要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书面方式是基本方式,这是因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会影响到遗产分配,用书面方式更显慎重,也有利于稳定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书面放弃继承可以是到公证机关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也可以是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或者是写给其他继承人有明确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口头方式也可行,比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 不过要注意,有效的放弃继承需要符合一些条件。第一,必须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第二,继承人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也就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另外,如果放弃继承权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或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相关概念: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也就是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