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送养收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我和对方都自愿进行送养和收养,但是不清楚具体要办哪些手续。担心手续不全后续会有麻烦,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双方自愿的送养收养行为,具体要走什么样的流程,办理什么手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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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双方自愿送养收养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首先,送养人、收养人要符合法定条件。送养人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其次,要办理收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此外,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总之,双方自愿送养收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收养关系合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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