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是否能办理收养手续?
我和孩子亲生父母都愿意,想收养他们的孩子,不知道这种双方自愿的情况能不能办理收养手续,办理收养手续还有啥别的要求不,想了解清楚。
展开


收养行为不仅仅取决于双方自愿,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它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所以法律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即使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自愿,如果不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也是无法办理收养手续的。此外,办理收养登记也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所以,双方自愿只是一个基础条件,办理收养手续还需要全面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