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中管辖权异议该如何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法院把我的案子移送管辖了,但我觉得移送的那个法院没管辖权。我不太清楚在移送管辖这种情况下,我要是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怎么处理,也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提,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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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移送管辖和管辖权异议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觉得这个案子不该自己管,就把它移到有权力管的法院去。比如,甲市A区法院受理了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但后来发现这个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甲市B区,A区法院就会把案子移送给B区法院。 管辖权异议则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也就是说,当事人觉得这个法院没权力管自己的案子,就可以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移送管辖有异议,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是为了避免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来回移送,浪费司法资源,也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甲市A区法院把案件移送到了甲市B区法院,当事人认为B区法院也没有管辖权,提出了管辖权异议。B区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就不能再自行把案子移到其他法院,而是要报请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也就是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并且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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