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耕地占用税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后来又缴纳了土地使用税,现在有点懵,不知道这多交的土地使用税该怎么办,是能退回来,还是有其他处理方式,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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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税种的概念。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则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对于新征用的耕地,在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之后,有一年的免税期,从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后才需要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果在缴纳耕地占用税之后,未到一年就缴纳了土地使用税,那么多缴纳的这部分税款是可以申请退还的。纳税人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耕地占用税的完税凭证、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凭证、土地征用批准文件等。税务机关在审核通过后,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要是超过了一年免税期正常缴纳土地使用税,那就不存在退税等特殊处理情况,应按照规定持续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纳税人要清楚了解自身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正确处理这两个税种的缴纳问题,避免多缴税或者漏缴税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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