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发了一个要约,之后想撤回,结果撤回通知晚于要约到达对方了。现在我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想了解在法律上对于这种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的情况是怎样规定的,我该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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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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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要约和要约撤回。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这就意味着,要约撤回的关键在于撤回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 当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时,根据法律规定,此时要约已经生效。因为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就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不能随意取消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要约生效后,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需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不能再以自己想要撤回要约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不过,如果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该要约,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承诺,那么要约失效。此时,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购买某商品的要约,乙收到了该要约。之后甲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但该通知晚于要约到达乙。如果乙在合理期限内回复甲,表示愿意按照要约的条件出售商品,那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成立了,甲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乙拒绝了甲的要约,或者一直未作出回应,那么该要约就失效了。 总之,要约撤回晚于要约到达时,要约生效,是否成立合同要看受要约人的态度。要约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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