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探视孩子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在探讨不让探视孩子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抚养权和探视权的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探视权则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单纯对方不让探视孩子,并不必然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但是,如果对方长期故意阻挠探视,导致你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从而支持你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你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不让探视的事实以及这种行为对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例如,你可以收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时,法院在判决变更抚养权时,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不仅仅会考虑探视权的问题,还会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