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形,医患双方应如何处理?


在医疗过程中,当出现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形时,医患双方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处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这里的现场实物指的是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疑似输液瓶、血液、药物等物品。封存的目的是为了保留证据,以便后续的检验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如果是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其次,对于封存的现场实物,若需要进行检验,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检验机构,那么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这一步骤的目的是通过专业的检验来确定不良后果是否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存在关联。再者,如果经过检验,确定不良后果是由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导致的,那么就涉及到医疗事故的认定和赔偿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行政调解或者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赔偿争议。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赔偿的金额、方式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行政调解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进行调解;而民事诉讼则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赔偿的金额和方式。最后,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总之,当遇到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形时,医患双方都应当保持冷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