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欺诈双倍返还合理吗?
我最近在考虑买房,但是又担心会遇到欺诈的情况。听说有商品房买卖欺诈能双倍返还这回事,我就想弄清楚这到底合不合理。要是真遇到这种欺诈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所以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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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欺诈双倍返还在一定情形下是合理的。首先来解释下相关概念,双倍返还就是如果符合特定条件,购房者可以要求出卖人除了返还已付购房款,还需额外支付等同于已付购房款数额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是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这些特定的欺诈情形下,规定双倍返还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对购房者权益的有力保护,因为买房往往是普通家庭的重大支出,遭遇欺诈会带来巨大损失,双倍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损失;另一方面也是对出卖人欺诈行为的严厉制裁,让其不敢轻易实施欺诈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如果遇到商品房买卖欺诈,首先可以尝试与出卖人协商,争取友好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进行调解。要是调解也无法解决,还能根据是否有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相关概念: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文件,代表该项目具备预售条件。 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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