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该如何处理?


在法律层面,对于智障人士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情况,需要根据智障人士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障人士如果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就会受到相应限制。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意味着,如果智障人士有自己的财产,比如其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财产,那么首先用他自己的财产来赔偿受害人的财物损失。如果财产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那么就由其监护人来承担不足的部分。 关于监护人的确定,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由配偶、父母、子女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的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智障人士是在一些特殊场所,比如学校、医疗机构等,因这些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这些场所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