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我邻居是个精神病人,前几天他发病把我家窗户砸坏了,还弄坏了一些家具。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造成的这些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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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涉及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失时,责任承担的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精神病人通常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如果精神病人造成了他人损失,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上面提到的邻居家精神病人砸坏窗户和家具,其监护人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不过,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比如平时对精神病人看管很严格,发病是突然且难以预料的情况,那么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精神病人自己有财产,像有存款、房产等,那么先从他自己的财产中拿出钱来支付赔偿费用。要是他的财产不够赔偿全部损失,剩下的部分就由监护人来赔偿。所以,在精神病人造成损失的事件中,责任承担要综合考虑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监护人的监护情况以及精神病人自身的财产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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