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涉及到诸多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确军人离婚的类型。军人离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另一种是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在处理时的法律规定和流程有所不同。 对于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离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且自愿离婚,他们要先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然后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是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的情况,法律规定会更特殊一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如果军人一方有这些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就不需要经过军人同意。 在离婚程序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同样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按照上述普通离婚程序办理。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非军人一方坚持要离,且军人不存在重大过错,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若军人存在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财产分割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军人一方所有。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和普通离婚案件一样,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总之,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进行。在处理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军人和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