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同级法院有管辖权该怎么处理?


当出现两个以上同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白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就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范围。当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这就形成了共同管辖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拥有选择权。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便利等因素,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原告选择法院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便利性,比如距离自己较近、交通方便的法院,这样在诉讼过程中会更加便捷,节省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是证据获取的便利性,如果某些关键证据在某个法院辖区内更容易获取和调取,那么选择该法院可能更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了诉讼,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就由哪个法院来审理该案件。这是为了避免多个法院同时审理同一案件,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判决结果的冲突。法院在立案时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了,那么后立案的法院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管辖权争议。如果两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产生了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比如,两个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可能是中级人民法院,此时就需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由哪个法院管辖该案件。 总之,在两个以上同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原告一定的选择权,同时也有明确的规则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合理、有序的审理。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适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