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可以如何处理?
我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但我觉得这个决定不太合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被不起诉人有什么办法来处理这个决定,是可以申诉还是有其他途径呢?我不太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希望得到解答。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对于被不起诉人来说,如果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是有相应的处理途径的。这主要涉及到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这里所提到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当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根本不构成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却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被不起诉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的过程中会重新审视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复查结束后,会将复查结果以决定的形式通知被不起诉人,并且将复查决定抄送公安机关。 此外,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诉,之后又发现有新的证据或者理由足以推翻原不起诉决定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不过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复查。申诉是被不起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被不起诉人应当在了解自身权利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行使申诉权。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