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合同到期不续签该怎么赔偿?
我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现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好像没有续签的意向。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得到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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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如果是用人单位不续签。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时间来确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在单位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支付一个月工资;若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用人单位需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8个月,那么经济补偿就是4个月工资;如果工作了4个月,经济补偿就是半个月工资。 其次,如果是员工不续签。这里又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单位原来的工资待遇是每月5000元,续签时提高到每月6000元,员工还是不愿意续签,单位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单位原来提供免费住宿,续签时取消了这项福利,员工因此不续签,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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