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要求不具有创造性该如何处理?


当专利权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创造性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意味着,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和现有的技术相比,没有明显的区别和进步,就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创造性。 如果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局认为专利权要求不具有创造性,通常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面对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人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重新界定权利要求的范围。比如,进一步明确技术特征,突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以增强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过,修改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是为了保证修改后的内容是在原始申请中有依据的,避免申请人随意扩大权利范围。 第二种方式是陈述意见。申请人可以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书,详细说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在陈述过程中,要结合具体的技术内容,对比现有技术,阐述该专利申请在技术上的创新点和进步之处。例如,说明该技术方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哪些问题,或者带来了哪些意想不到的效果。 如果经过上述修改和陈述,仍然无法让专利局认可该专利权要求具有创造性,专利申请可能会被驳回。不过,申请人还有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当专利权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申请人要积极应对,通过合理修改申请文件、陈述意见等方式争取专利授权,同时也要了解后续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