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超48小时死亡,就不能认定工伤吗?
我家人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被送去抢救,现在已经超过48小时了,情况不太乐观。我很担心如果之后不幸离世,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啊?我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这种抢救超48小时死亡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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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抢救超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有明确的规定和判定标准。首先,我们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简单来说,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且在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开始计算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可以被视同工伤。然而,如果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才死亡,一般情况下就不符合上述视同工伤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过,这也并非绝对。如果职工的死亡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即使超过了48小时,也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认定为工伤。比如,职工是因为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如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高温高压等特殊工作条件)而突发疾病,并且有证据证明疾病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进行工伤认定。 此外,如果职工所患疾病本身就是职业病,那么无论抢救时间是否超过48小时,只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认定为工伤。所以,抢救超48小时死亡是否能认定工伤,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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