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内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在法律上该如何计算?

我因为工作受伤了,现在涉及到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但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算。比如误工时间怎么确定,护理费是按什么标准来的,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这些计算方法,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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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内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法律规定如下: ### 误工费计算方法及依据 误工费实际上在工伤中一般称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按照职工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来计算,具体的停工留薪期时长由医疗机构根据职工的伤情来确定,一般会出具相应的诊断证明等。例如,某职工受伤前月工资为5000元,停工留薪期确定为6个月,那么该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就是5000×6 = 30000元。 ### 护理费计算方法及依据 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 - **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可以安排专人护理,如果是请护工护理的,一般按照市场上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护理费;如果是由家属护理的,可以按照家属因护理而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护理费。比如家属原本月收入6000元,因护理职工一个月减少收入3000元,那么这3000元就可以作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 **经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例如,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职工经鉴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那么其每月的生活护理费就是6000×40% = 2400元。 总之,工伤内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职工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鉴定结果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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