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存活可能的情形下,家属坚持抢救致职工在48小时外死亡,这种情况能否被视同工伤呢?
最近遇到一个案例,职工突发疾病,医院已判断无存活可能,但家属坚持抢救,最终职工在48小时后死亡。现在想了解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看,是否能将该职工的死亡视同工伤,具体的判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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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存活可能的情形下,家属坚持抢救致职工在48小时外死亡,一般不能视同工伤。 首先,“视同工伤”是一种在特定情形下,将职工受到的伤害或死亡按照工伤对待的法律规定。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给予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明确了时间限制为“48小时之内”。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这个时间界限是判断是否视同工伤的重要标准之一。 当医疗机构已经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即便家属坚持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从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来看,是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的。人社部门在实践中,对于此类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况,不予认定工伤的做法也比较普遍。例如在一些具体案例中,认定职工虽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但抢救超过48小时无效死亡的,最终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当然,具体的工伤认定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就“48小时”这个关键时间节点而言,超过该时间死亡的通常不能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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