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经侦立案刑拘该怎么处理?


当遇到公安经侦立案刑拘的情况,可按以下方面来处理。 首先要了解刑事拘留的概念。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七种情形。 对于被刑拘的人及其家属来说,被刑拘的人在被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会被送往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被刑拘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家属可以及时为其聘请律师,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如果认为拘留措施不当,被刑拘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此外,在整个过程中,被刑拘人要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事实。但同时也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