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书是否应该给受害人一份?
我之前遭遇了一起伤害事件,目前相关部门做了伤情鉴定。我不太清楚自己有没有权利拿到伤情鉴定书,想知道伤情鉴定书是不是会给受害人一份呢?我担心没有这个鉴定书,后续维权会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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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伤情鉴定书是应该给受害人一份的。 伤情鉴定书是对受害人受伤情况的专业评定结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受害人的受伤程度,是处理涉及人身伤害案件时非常关键的证据。无论是在民事赔偿纠纷里,还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伤情鉴定书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同时,该规定第十九条指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并且,鉴定意见结论出来后,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文书副本抄送办案单位,而办案单位也有义务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害人。这就意味着受害人有权利获取伤情鉴定书,从而清楚知晓自己的伤情情况,也便于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比如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或者在刑事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能够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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