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文书是否应该给当事人?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一起伤害事件,现在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了,但我不知道鉴定文书会不会给我。我很想知道自己的伤情鉴定情况,也担心后续维权需要用到这个文书。所以想问下,按照法律规定,伤情鉴定文书是否应该给当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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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伤情鉴定文书是应该给到当事人的。伤情鉴定文书是对伤者受伤情况的专业评估和认定,它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这里的鉴定意见就包含了伤情鉴定文书。这意味着,无论是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作为违法嫌疑人还是被侵害人,都有权利获取伤情鉴定文书的复印件。 在刑事案件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表明,伤情鉴定文书不仅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还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所以,伤情鉴定文书是会给到当事人的,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以保障其在法律程序中能充分了解自身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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