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应该在什么时候做?
我之前跟人发生冲突受了伤,现在想去做伤情鉴定,但不知道什么时候做合适。太早做怕结果不准确,太晚做又怕耽误事。我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伤情鉴定到底该在什么时候去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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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一般来说,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比如,如果是一些明显的外伤,像擦伤、割伤等,在受伤后就可以马上进行伤情鉴定,因为这些损伤的情况比较直观,早期就能确定。而如果是涉及到骨折等可能会有愈合情况变化的损伤,通常需要等骨折部位相对稳定,一般是骨折后一段时间,比如几个月后,再进行鉴定,这样能更准确地判断骨折对身体功能造成的影响。 如果是涉及到神经损伤等,由于神经恢复的时间较长,可能需要观察一段时间,等病情稳定,才能更准确地评估神经损伤对身体功能的损害程度,进而做出合理的伤情鉴定。所以,伤情鉴定的时间要根据具体的损伤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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