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伤情鉴定最晚不能超过多长时间会无效?

之前受了伤,当时没顾得上做伤情鉴定,现在事情稍微缓了缓,就担心时间过去这么久了,再去做伤情鉴定会不会无效。想知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伤情鉴定最晚不能超过多久就会无效呀,想了解这方面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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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最晚不能超过多长时间无效,并没有一个绝对固定的时间限制。 首先,从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指出,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规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另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般来说,如果是普通伤情且具备鉴定条件,按上述规定在相应时间内完成鉴定较好。但即便超过了这些时间,伤情鉴定也并非一定无效。若因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比如鉴定机构工作安排、不可抗力等,经法院审查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鉴定结论仍可能被采用。然而,若是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逾期,如未及时申请鉴定等,可能会面临法院对该鉴定结论的质疑,甚至不被采纳 。 还有一种情况,若因时间太过久远,导致证据灭失或难以准确判断伤情与事故等的因果关系等,虽然不能简单说超过多久就绝对无效,但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采性。关键还是在于鉴定的合法性、科学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因素。 相关概念: 伤情鉴定:就是对受伤的情况进行专业的检查和判断,确定受伤的程度,比如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等,这对于后续的责任认定、赔偿、是否构成犯罪等都有重要作用。 鉴定文书:是鉴定机构给出的书面结论,说明鉴定的过程、依据和最终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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