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是否要在立案后才能做?
我跟人发生冲突受了伤,想做伤情鉴定,但不清楚是不是得等案子立案之后才能去做。我现在很着急知道自己的伤情情况,也担心错过最佳的鉴定时间,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对于伤情鉴定的时间有没有明确规定,是不是一定要立案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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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在立案后才能做。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在案件的初步调查阶段,为了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就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这表明,在立案之前,只要公安机关受理了伤害案件,就可以启动伤情鉴定程序。 比如,在一些轻微的打架斗殴案件中,警方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有必要对伤者的伤情进行鉴定以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就会及时安排伤者去做鉴定,而此时案件可能还处于是否立案的审查阶段。 当然,如果在立案前没有进行伤情鉴定,立案后也是可以做的。而且随着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可能会根据需要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等操作。所以,伤情鉴定并非只能在立案后才能进行,在案件受理等合适的阶段都可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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