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反悔该如何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通常会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然而,有时一方可能会在签订协议后对财产分割部分反悔。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和处理的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一旦双方签字确认,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是绝对不可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了自己名下的某项重要财产,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一方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迫使对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上签字。 如果要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通常是指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的时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法院可能就不会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请求了。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这些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例如,如果有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断。 此外,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财产漏分的情况,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漏分的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诉讼时效是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 总之,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反悔是有一定的处理方式和法律途径的。但当事人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样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地解决财产分割方面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