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的婚姻该如何处理?


二婚婚姻的处理和初婚婚姻在许多方面遵循相同的法律原则,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在结婚登记方面,二婚和初婚一样,都需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婚姻登记机关就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但二婚夫妻可能在婚前各自拥有一定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为了避免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上,二婚夫妻如果涉及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有子女,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仍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果二婚婚姻出现破裂需要离婚,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与初婚相同。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双方协议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