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司到期债务未还股东该如何处理?


在公司到期债务未还的情况下,股东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常见公司形式中股东的基本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股东只要按照规定完成了出资义务,就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到期债务未还时,先由公司用自身的全部财产去偿还。例如,公司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都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比如,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即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再如,股东抽逃出资,也就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的出资非法撤回。根据相关法律,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无法用自身财产偿还债务,此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所以,当公司到期债务未还时,股东首先要确认自己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等行为。如果都不存在这些情况,一般无需对公司债务额外负责;若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