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应该如何处理?


开办费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涵盖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不过不包含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 在会计处理方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对‘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含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意味着新准则下企业开办费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再像旧准则那样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然后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税务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开办费就属于这里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若选择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所以,企业对于开办费的处理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考虑资金状况、税收筹划等因素,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处理方式。比如,若企业在开办初期盈利较高,一次性扣除开办费可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若企业开办初期盈利较少甚至亏损,选择分期摊销开办费,可在以后盈利年度均匀扣除,避免浪费扣除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