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追究违约责任却不追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应当追究违约责任却不追究,进而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情况下,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和处理。 首先,从违约责任的概念来看,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明确了违约方需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 当出现应当追究违约责任却不追究的情况,导致国家利益受损时,对于涉及的企业相关负责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民事责任角度,如果负责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追究违约方责任,给企业也就是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企业有权依据相关内部规定和法律要求该负责人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他人民事权益”也包括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从行政责任方面,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等可能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当发现应当追究违约责任却不追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时,可以先向企业内部的监督部门反映情况,如果得不到解决,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