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赡养纠纷?


处理赡养纠纷,可以参考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和相关法律依据: **协商解决**:这是最基本也是最优先考虑的方式。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赡养老人的具体事项,如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进行坦诚的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毕竟亲情是难以割舍的,通过协商解决既能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又能保障老人的权益。 **调解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等。这些组织通常比较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家庭情况,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诉讼解决**:当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赡养纠纷,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从法律层面来看,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意味着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于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样也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自幼送人抚养的子女,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如果生父母将子女自幼送人抚养,有意不尽抚养义务,且子女与抚养人形成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清除,那么子女有理由拒绝其生父母的要求。但在其生父母年老体弱,无以为生的情况下,也可以说服子女对其生父母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如果虽形成收养关系,但收养关系解除时,子女尚未成年,那么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或虽然子女已成年,但子女与父母协商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子女对父母有尽赡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