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在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我公司有一些应收款怎么都收不回来 了,想知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这些无法收回的应收款该怎么处理,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和走什么流程,希望懂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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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无法收回的应收款也就是坏账,在所得税处理方面是有相关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概念。应收款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而所得税是企业根据其经营所得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如果要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等。
企业要申报无法收回的应收款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还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等。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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