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生效了未履行该如何处理?


当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却未履行,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一旦合同生效,就意味着合同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构成了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例如,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可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完成工程。 要是违约方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另外,守约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双方无法就违约责任的承担达成一致,那么守约方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仲裁条款或者选择管辖的法院。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未履行,守约方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