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仍然未得到完全清偿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行使了代位权,但是通过代位权执行到的财产,还是不够债务人欠我的钱。我现在很发愁,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才能让我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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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清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仍未完全受偿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仍然没有得到完全清偿时,对于未受偿部分,债权人依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因为代位权制度只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让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能够越过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的责任就此免除。债务人对其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并不会因为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而改变。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继续向债务人主张剩余债权。如果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例如,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都可以作为执行的对象。此外,如果债务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同时,债权人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债权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综上所述,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仍未完全受偿时,债权人应积极通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等合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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